環境部修正發布「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今年2月15日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配合母法修正,環境部於今(29)日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全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環境部說明,本次細則修正主要補充氣候法「第二章政府機關權責」及「第三章氣候變遷調適」之細節性事項,包含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減量及調適相關目標計畫方案評估記載內容、成果報告定期公開及管考改善、調適目的及基本原則、明定資訊公開落實公民參與等,以利氣候法的推動與執行。

環境部摘述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修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經盤點氣候法增修條文,將中央主管機關權責事項由13項增為22項,增加包括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成果檢核、全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之審查、核准、移轉及交易、溫室氣體排放源碳費徵收、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管理、進口產品碳排放量之申報、審查及管理、產品碳足跡之審查、查驗、核算、核定、查核及檢查、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之管理、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審查及管理等事項。

配合本次氣候法強化地方政府之角色,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從3項擴增到14項,包含增列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規劃及執行、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之訂修、規劃及執行、協助轄內排放源操作與排放相關設施及有關資料之檢查與輔導、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教育及宣導、民間團體推展、人員訓練與講習乃至於轄內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輔導及研究發展、城市交流、產品碳足跡之查核及檢查、參與中央有關機關氣候變遷因應工作之推動等事項,落實在地氣候治理。

明定氣候治理相關綱領、目標、計畫、方案應評估記載內容

為依據氣候法第10條擬訂五年一期階段管制目標,細則中除明定中央有關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提出電力排放係數、各部門減量情境、貢獻及成本估算外,參採預告過程民間團體建議,增列應提出電力需求成長,再評估其可能衍生之影響,透過氣候法所訂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深化擬定過程,續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

至於六大部門減量行動方案,應考量聯合國及國際氣候協議建議之國家氣候行動應具備元素;並參照今年8月15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35次委員會議陳院長「訂定年度目標,並逐年檢討改進」之指示,新增「評量指標」及「管考機制」,落實逐年檢討改進;另參採預告過程民間團體建議,為呼應氣候法新增公正轉型規定,新增各部門行動方案內容應包括「可能影響評估」,以兼顧我國環境、經濟、社會之永續發展,即早採行因應措施。

三、強化國家減量成果之定期管考及檢討改善

就我國接軌國際規範逐年撰擬公開之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本次細則通盤檢討各部會統計作業之可行性,將發布時間從每年12月31日提前至6月30日。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由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共同承擔,各部門行動方案年度成果及檢討改善尤為重要。本次細則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出年度成果報告,倘未達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則應併同提出改善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則於每年11月30日前向行政院報告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此外,地方主管機關之減量成果,亦得透過減量執行方案年度成果報告之撰擬,在每年9月30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

四、納入調適目標原則及行動計畫方案項目

本次細則依立法院審議氣候法附帶決議,補充氣候法調適專章之調適目的及基本原則,包含應建立以科學為基礎、因地制宜與社區為本下發展氣候調適,並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衝擊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此外,新增調適相關計畫方案應包含氣候變遷衝擊、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目標、策略、期程、經費、檢討、管考等要素,作為各級政府推動調適行動之執行依據。

五、明定資訊公開落實公民參與

為落實公眾參與,本次細則明定相關會議資訊應於一定期限前對外公開,除中央部門行動方案公聽會應於會議舉行10日前公布外,參採預告過程民間團體建議,增加地方執行方案座談會等程序亦應於舉辦前7日前對外公開。另規範細則所定各級政府氣候變遷相關應公開之文件資訊,都應統一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便於各界查詢。

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